供销职鉴字〔2018〕29号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
根据国家审计署对我中心政策跟踪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和总社审计整改统一部署,为规范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我中心决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资质做进一步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清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自即日起,取消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信息表》内的省级供销合作社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资质,同时废止我中心批复设立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未经我中心批复成立的省级供销社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在此次清理之列。
二、相关遗留问题处理
请各相关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资质取消后的遗留问题。
一是妥善处理公章。如各相关分中心有刻制公章的情况,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二是妥善处理标牌。如各相关分中心有制作标牌的情况,请自行摘除标牌。
三、加强规范管理
我中心将在总社科教社团部指导下,对《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按新的管理办法,坚持管理规范、推进有序的原则,加快完善全国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全力推动供销合作社行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和农村改革发展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请各相关分中心接到通知后,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再以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8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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